上法院讨赌债,悉数收缴!——诸暨网-凯发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1-05-20 08:30:02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骆依婷 审核:杜萌颖
市民郭某借给朋友李某25000元钱用于赌博,之后催讨了近十年都无果,选择到诸暨法院“维权”。法官最终宣判的结果让俩人大跌眼镜——这笔钱全部收归国库。
2011年,被告李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5000元,并答应会按照约定日期归还。但此后,郭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但李某都推诿不还。
“25000元是我打麻将输给郭某的,并不是借的。”在诸暨法院的庭审中,李某坚称自己与郭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款项是打麻将输的钱。眼看着李某要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郭某一时心急,道出了事实真相:“25000元并非李某输给我的钱,而是他打麻将缺钱,我借给他的。”也就是说,郭某明知李某借钱用于赌博,还借给他,这属于非法借贷。
在我国,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之间属于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郭某要求李某偿还此项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诸暨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
不过,事情可没有到此了结。郭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因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效,但这不意味着李某不用向郭某支付这2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并收缴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由于本案涉案款25000元是用于非法赌博活动的财物,诸暨法院对李某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这笔钱。可李某不服,向绍兴中院申请复议。绍兴中院依法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融媒体记者 楼婷 通讯员 张璐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