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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再次加码!1月29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工作,省财政厅在前期出台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制度供给、资金保障和自身防控,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医疗保障再强化
1月28日,省财政厅协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
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明确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要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确保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明确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先行垫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各地对纳入疑似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协同做好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政府采购便利化
在前期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的基础上,1月27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补充意见,重点强调“不见面、少接触”,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项目应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
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鼓励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供应商及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文件获取、采购结果确认,以及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应通过线上或者邮寄快递办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完善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