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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酒助兴人之常情 狂饮伤身亦或触法——诸暨网-凯发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19-02-03 10:16:38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赵如月  审核:杜萌颖
  年关将至,亲友间的聚会随之增多。饮酒助兴、推杯换盏本是人之常情,但也需注意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北京法院系统发布的饮酒致害案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饮酒致死、致伤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多,但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负有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应担责;饮酒者自身放纵饮酒,应担主责;酒驾醉驾上路出现意外,同饮人也可能要担责……共饮有风险,酒友要谨慎。
  
  只顾痛饮喝死人聚会者都要赔偿
  
  柴某组织李某等19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聚会。新年将至,气氛欢乐,聚餐过程中众人痛饮。不成想,意外就在此时发生。酒后李某突然陷入昏迷,柴某等人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紧急救治,过程中,李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李某的亲属徐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比例为70%。主要理由为,柴某等19人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并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李某的亲属认为,上述过错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柴某等19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查明,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聚会中,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19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鉴定结论,饮酒事件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作用。
  
  法院认为,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违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柴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故李某就其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考虑到饮酒事件对于李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10%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的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万元,上述费用由柴某等19人平均负担。
  
  醉驾重伤被判刑同桌补偿三万八
  
  聚会大量饮酒后,小张仍坚持开车上路,最终导致车祸,小张重伤。伤好后,小张被警方刑事拘留。小张将共同饮酒的6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发生一起严重车祸,驾驶人小张受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晚8点半,小张驾驶丰田轿车行至顺义某道路时,与前方大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小张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8.3毫克,为醉酒驾驶。10个月后,伤势渐好的小张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小张的母亲说,儿子出事后,家里前后花费20多万元治疗费,这让原本就很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出事后,她找过一同聚餐的6人好几次,希望他们能承担一部分治疗费用,但每次都是不欢而散。随后,小张将6人诉至法庭。
  
  2018年11月20日,此案在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小张因被刑拘,其母亲代为出庭。庭审中,小张的母亲说,6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疏于履行共饮者相互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小张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6名被告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表示,小张有酗酒行为,聚餐还没开始,小张已经在餐桌上喝多了,所以不存在劝酒行为。席间,几人还对小张酗酒开展了劝阻。聚餐结束后,几人担心小张开车走,还一再劝阻,但小张保证说自己会叫代驾。另外几名被告和罗某说法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规定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和责任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成为人们毫无节制饮酒的挡箭牌。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果负责。
  
  在顺义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小张与被告罗某等6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补偿原告小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被告石某、于某、刘某、张某每人补偿原告小张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被告徐某不承担补偿责任。
  
  不听劝醉酒死亡同饮人尽责无过
  
  人逢喜事精神爽,陈某因升职加薪宴请同事。2017年1月26日晚,陈某与高某、宁某等7人相约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烤鸭店聚餐。席间,陈某兴致很高,推杯换盏。聚餐结束后,见陈某颇有醉意,宁某和高某不放心,便将其送往单位宿舍,并留下照料。熟睡后的陈某开始较为正常,但随后呼噜声越来越小,且脸色发青。二人急忙拨打急救电话,陈某被快速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11点,陈某的妻子报警。通州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显示,陈某符合乙醇中毒死亡,调查结论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与陈某共同饮酒的高某等6人共同垫付了陈某的墓地款46800元。随后,陈某的妻子将6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升职加薪请众人喝酒,其间放纵饮酒,喝了近一斤白酒。席间无人劝酒,宁某和高某还劝其少喝点,陈某非但不听劝,还借着醉意挑衅。法院审理认定,陈某饮酒进而醉酒,与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宁某等同饮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饮酒时劝阻、饮酒过量后照顾、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等。
  
  法院认为,同事之间的聚会行为属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社交生活层面,不宜苛责其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记载,聚会系由陈某发起,聚会期间仅董某一人与陈某饮酒,聚会之后高某等人陪伴在陈某身边并有拨打急救电话行为等,故法院认定高某等6人已经尽到适度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成年公民应当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及酒精耐受程度,知晓过度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不利后果。在其自愿情形下从事饮酒等含有一定风险活动时,应视为一种风险的自担。(记者 张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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