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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城区爆竹"有限开禁"的通知——诸暨网-凯发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14-11-19 16:19:47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陈璐  审核:杜萌颖
    为有序开展2014年城区有限开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城区内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凡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请于2013年12月27日、12月30日(机关工作时间)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名(地址:环城东路968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楼219办公室,联系电话:89093969、89093982),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条件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基本条件:

    1.企业应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销售地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内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4.应有相对独立的销售场所,与明火、高压线、配电箱等距离不小于5米,销售场所现场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50箱。

    5.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实行专店或者专区专柜销售,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相对独立的平房,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专区专柜销售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销售场所应当根据防爆、灭火应急需要,必须各配备2只4公斤装干粉灭火器。销售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如横幅等。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7.销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农贸市场)、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不得销售a级、b级产品,不得销售a级、b级、c级中的架子烟花产品及非法渠道进货的产品。

    9.按照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占道设摊销售。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报名条件:

    1.所报烟花爆竹经营者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所报临时销售点店面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报临时销售点租房意向协议书复印件(中标后、缴款前必须提供临时销售点正式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否则将取消本次临时销售点经营资格)或属于本人的产权证明。

    4.报名时缴纳2000元押金。

    三、销售点设置区域

    城区一环线内,包括城西开发区。

    请报名者严格按照报名条件落实销售地点,以免因条件不符错过报名时间。

    诸暨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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