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城市水价逐步由4类调整为3类——诸暨网-凯发官网首页
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将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发布时间:2014-11-19 16:17:57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周凌霄 审核:杜萌颖
■记者 吕岚 通讯员 朱佳
本报讯 日前,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从3月1日起调整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时执行。我市的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也将逐步从之前的4类简化成3类,并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我市现行的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后将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而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
据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现行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分别从2005年和2010年开始执行。居民用水价格1.45元/吨,污水处理费0.5元/吨;非经营性用水价格1.95元/吨,污水处理费1.2元/吨;经营性用水分为一般工商业用水和重污染企业用水,水价均为1.95元/吨,其中一般工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8元/吨,重污染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2.3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2.5元/吨,污水处理费1.8元/吨。
通知还明确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此外,通知中指出,各地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了按规定可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还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